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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书

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与用工风险防范

李可书:经济形势培训讲师
经济形势 融资投资 股权激励
常驻城市:北京 课酬费用:面议

课程大纲

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与用工风险防范

背景:
企业用工的风险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不同阶段,可以说企业劳动风险贯穿于企业用工的各个阶段,风险无处不在且危害严重,企业必须善用各种资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与规避,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以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近来,出台了新的劳动相关政策,加之劳动相关的政策本就繁多、复杂,需要系统梳理;本次课程,将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例,主讲一些常见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
课程收益:
1. 了解用工方式及相关风险类型;
2. 了解企业用工及风险防范相关政策;
3. 了解用工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4. 通过典型司法案例,深刻理解劳动相关政策影响下的用工方式与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培训对象:
企业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行政人事总监、HR、普通员工。
培训课纲:一、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一)怎么样吸引人与留住人?
1.劳动相关政策影响下的用工方式与风险防控制度的兴起
2.如何制定科学的劳动相关政策影响下的用工方式与风险防控方案?(二)用工形式
1.标准用工模式与非标准用工模式
2.用工要素的分析:一定要正式工吗?
3.用工强度的归类:一定要全职工吗?
4.用工弹性的小结:一定要长期工吗?二、用工风险防范(一)劳动合同的起草与审核
1.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劳动纠纷的预防
1.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与公示
2.调岗和业绩改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日常工作记录与绩效考核
4.离职谈话与离任审计(三)劳动纠纷的处理
1.劳动仲裁
2.劳动诉讼
3.调解
4.经济赔偿(四)商业秘密法律问题
1.案例分析: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诉宋文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案件过程: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97号(2016年10月25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94号(2017年2月27日);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中786号(2017年6月20日)
(2)案情:宋文彬自2007年任工程师起,可以接触到生产日报表等商业秘密。宋文彬在离职时,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将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生产日报表带走,持有至今宋文彬离职后持有涉案生产日报表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3)焦点:生产日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持有和提交生产日报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宋文彬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审: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生产日报表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
再审:驳回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再审申请,涉案生产日报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宋文彬离职后持有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提交涉案生产日报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9条
(2)刑法:第219条
3.注意事项
(1)加强员工商业秘密培训
(2)制定保密制度并加强管理
(3)保密协议的签订
(4)员工离职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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